四部委聯合發文整治民間借貸亂象 推動借貸陽光化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四部委54日聯合發布《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0號,以下簡稱《通知》)。

     近年來,民間借貸發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為主要表現特征的非法活動愈演愈烈,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妨礙了正常金融活動的健康發展?!锻ㄖ分袊澜@借貸、高利轉貸、暴力催收等行為,明確未經批準不得設發放貸款業務機構,進一步規范民間借貸業務。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的發布就是為了引導民間資金健康有序流動,防范金融風險,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四嚴打一嚴禁一改進

  《通知》中主要內容為四嚴打一嚴禁一改進,具體為:嚴厲打擊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嚴厲打擊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嚴厲打擊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嚴厲打擊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

 另外,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以及改進金融服務。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經有權部門批設的小額貸款公司等發放貸款或融資性質機構應依法合規經營,強化服務意識,采取切實措施,開發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改進金融服務,加大對實體經濟的資金支持力度,為實體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渠道,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對于違反上述禁止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通知》中還給出了依法調查處理的方式。

  一是對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間貸款,以及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或涉嫌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關應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將非法發放民間貸款活動的相關材料移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二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金融活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嚴厲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對從事民間借貸咨詢等業務的中介機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加強監管?! ?/span>

 

推動借貸陽光化

   民間借貸,一直是金融界乃至整個社會關注的熱門話題。長期以來,由于監管難度大、借貸利率不透明等問題,大量資金游走于灰色地帶,對正常金融秩序造成干擾,給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埋下隱患。

   近幾年,互聯網金融也為傳統民間借貸提供了新外衣,使民間借貸的性質更趨復雜,亂象頻出。此前曝出問題的現金貸平臺,也有不少實際上是高利貸公司線上化。

   民間借貸表面上的蓬勃,對應的卻是不時引爆的雷區。今年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透露,2013年到2017年,最高法共審結民間借貸案件705.9萬件。其中,有超高利息問題,也有隨之帶來的暴力催收、裸貸等備受矚目的話題。       

   20158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就P2P互聯網借貸平臺的責任作出司法解釋,并明確包括P2P在內民間借貸的利率紅線,即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20183月,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行了《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自律公約(試行)》簽署儀式,針對不當催收、信息保護、外包管理等當前債務催收最突出的問題劃定底線。在同時間召開的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指出,將密切監測民間借貸利率運行情況,引導民間借貸利率、用途和借款方式合理化,壓縮非法集資活動生存空間。

   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認為,非放貸持牌機構下發生的借貸行為都可視之為民間借貸的范疇,既包括傳統的線下民間借貸行為,也包括P2P平臺撮合的借貸行為和部分現金貸平臺以助貸模式變相發放貸款的行為。目前,針對P2P和現金貸的監管框架已經明確,線上部分的民間借貸現象初步可控,而線下的民間借貸行為隱蔽性強,一直是政策關注的重點。

   他認為,此次出臺專門的《通知》,意在明確民間借貸的邊界,防止部分機構以民間借貸的名義去做放貸機構的業務,變相突破放貸業務的牌照管理,從而將不受牌照管理的民間借貸盡可能局限在小范圍內,與這一輪金融強監管下強調金融業務持牌經營的大原則是一致的。

   網貸之家研究院院長于百程認為,校園貸和現金貸、暴力催收等問題,在過去一段時間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中是被反復要求的禁止事項。在相關放貸業務的監管口徑中,不管是線上線下,監管原則是一致的。近期多地警方進行的化解金融風險打擊非法集資針對套路貸等違法行為的嚴打行動,和此次《通知》的精神也是一脈相承。

   不過需要強調的是,民間借貸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有行業資深人士表示,中國家庭在正規金融市場有限參與,與之對應,民間金融市場卻過度參與,這說明傳統金融在覆蓋金融需求方面還存在不足甚至是空白,普惠金融的發展依舊任重道遠。

 

 

本文附通知全文及答記者問

來源:銀保監會網站



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發〔201810

 各銀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工商局(市場監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01切實提高認識

   近年來,民間借貸發展迅速,以暴力催收為主要表現特征的非法活動愈演愈烈,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各有關方面要充分認識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會危害性,從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維護經濟金融秩序、保持經濟和社會穩定的高度出發,認真抓好相關工作。

02把握工作原則

    堅持依法治理、標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結合的原則,進一步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資金健康有序流動,對相關非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凈化社會環境,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03明確信貸規則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規范,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04規范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于借貸。民間借貸發生糾紛,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處理。
 

05嚴禁非法活動

    嚴厲打擊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嚴厲打擊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嚴厲打擊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嚴厲打擊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06改進金融服務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經有權部門批設的小額貸款公司等發放貸款或融資性質機構應依法合規經營,強化服務意識,采取切實措施,開發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改進金融服務,加大對實體經濟的資金支持力度,為實體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渠道,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07加強協調配合

    民間借貸活動情況復雜、涉及方面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依法履行職責。

 

08依法調查處理

    (一)對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間貸款,以及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或涉嫌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關應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將非法發放民間貸款活動的相關材料移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金融活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嚴厲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從事民間借貸咨詢等業務的中介機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加強監管。

 

09切實提高認識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人民銀行等有關單位采取各種有效方式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信貸規則。及時向社會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強化風險警示,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風險防范意識,引導自覺抵制非法民間借貸活動。

 

 

2018416

 

附: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

    為進一步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發布《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來,民間借貸發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為主要表現特征的非法活動愈演愈烈,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妨礙了正常金融活動的健康發展。為進一步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資金健康有序流動,防范金融風險,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凈化社會環境,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聯合印發了《通知》。

 

2、問:出臺《通知》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規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聯合印發了《通知》,進一步明確相關要求。

 

3、問:《通知》明確的信貸規則是什么?

答:《通知》明確,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4、問:《通知》嚴禁了哪些非法活動?

答:《通知》指出,嚴厲打擊以下非法金融活動: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同時,《通知》要求,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5、問:《通知》要求如何開展規范民間借貸工作?

答:一是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經有權部門批設的小額貸款公司等發放貸款或融資性質機構應依法合規經營,強化服務意識,開發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二是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依法履行職責。三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人民銀行等有關單位將及時向社會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強化風險警示,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風險防范意識。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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